科目一 教育法(1)

  • 地位:是教育的根本大法,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“母法”地位
  • 第一章 总则
    • 第四条 教育的地位
      •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,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
    • 第八条 教育与国家利益
      •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
    •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
      •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
      •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为主的学校实施双语教育
    • 第十四条 管理体制
      •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、分工负责的原则,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。
    •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
      •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(教育部)主管全国教育工作
      • 县级以上(包含县)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(教育局、教育厅)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
  • 第二章 教育的基本制度
    • 第十七条 学校教育制度
      •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、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。
    •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制度
      •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
      •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就学
  •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
    • 第二十七条 办学条件
      • 设立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
        • 1.有组织机构和章程;
        • 2.有合格的教师
        • 3.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;
        • 4.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
    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
      • (4)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,实施奖励或者处分
      • (6)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,实施奖励或者处分
    • 第三十条 学校的义务
      • (5)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
        • 1.有关规定收费
        • 2.公开收费项目
    • 第三十一条 校长任职条件
      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、在中国境内定居、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
      • 教职工代表大会
    •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法人资格
      • 法人,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。
      •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
      •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
  •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
    • 第三十五条 教师队伍建设
      • 教师资格、职务、聘任制度
    • 第三十六条 人员制度
      • 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
      • 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,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
  • 第五章 受教育者
    •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的权利
      • 上课的权利,使用教育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
      •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
      •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、学位证书
      • 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教师侵犯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

Zzz
Zzz

这个人很懒,什么都没有留下~

文章: 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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